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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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预防的角度出发,为推进全面、系统的对策,在1967(昭和42)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其中规定了环境标准的设定及公害防止计划的实施等。
在全国性公害问题愈演愈烈的背景下,1970(昭和45)年的修改中废除了所谓的"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条款",明确将生活环境的保护和国民健康的保护并列作为公害防止的首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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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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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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