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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法的制定与市的措施 2625

四日市市从1965(昭和40)年开始由市单独支付公害认定患者的医疗费用,国家于1970(昭和45)年制定救济法(※)并继承了患者的救济制度。
但由于从指定地区迁出至市外等地的公害认定患者并没有被纳入到对象中,所以已经由市进行过认定的患者则由市继续单独支付。
※正式名称为《关于救济公害健康被害特别措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