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市公害及环境未来 馆展示语音向导服务


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 的成立 2627

四日市公害审判判决后的1973(昭和48)年,国家本着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制定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
由此,四日市市的一部分与整个楠町被指定为第一种地区,在之前补偿费的基础上,另加了生活补偿费等费用。
之后,全国性大气污染得到改善,1987(昭和62)年,法案被修正(※),通过第二年的施行,第一种地区的指定被解除,不再对公害患者进行重新认定。
※修改后的名称为《关于公害健康被害补偿等法律》(略称《公健法》)